退役少將韓豫平被控詐領漢光演習加菜金,被法院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判刑四年半,花蓮高分檢認為韓豫平沒有貪污犯意,但因核銷過程有瑕疵,仍有偽造文書問題。如果全案再審成功,因偽造公文書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無法易科罰金,因此最有利的策略是拚緩刑。 法界有「貪污四五六」的說法,也就是第四條是違背職務收賄,為十年以上徒刑;第五條是職務詐財或不違背職務收賄,為七年以上徒刑;第六條是圖利,為五年以上徒刑。 本案中,如果韓豫平否認詐財、主張圖利,即便金額微小獲得減刑,也還是要面臨最少兩年半徒刑,且無法緩刑。 花蓮高分檢跳過「貪污四五六」爭點,直接認定韓豫平不涉貪污,改以偽造公文書論處,該罪刑責為一年到七年,因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才能易科罰金,所以觸犯偽造公文書罪,不能易科罰金。 但如果韓豫平被認定「情堪憫恕」,將偽造公文書罪減刑至六月以下,雖無法易科罰金,仍可易服社會勞動,不過法界人士認為,對他最有利的策略是認罪拚緩刑。 過去只要公務員一審判決刑事有罪,所屬機關或監察院就會把案子移請懲戒法院審理,韓豫平已判決有罪確定,但因情節特殊,且廣受各界關注,因此尚未發監執行,懲戒案也尚未送懲戒法院。 自由時報2022-04-14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