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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

你是否因為外遇、家暴或其他問題,導致此段婚姻痛苦不堪,無法再維持下去,
但對方又死不放手,遲遲不肯離婚 ?
或者您想離婚卻不知如何辦理 ?
想離婚又怕親友知道,找不到證人?

想解開婚姻的枷鎖 ?
別再縱容他了,劈腿是慣性…
不想再傷心,不再後悔莫及.

男人!女人! 純情的你~要自立自強!

訴請離婚:
捉姦在床對於有意離婚者,是最快速的處理方式,不僅能徹底和另一半斷絕關係,對於監護權及贍養費求償等方面更有極大勝算;但若有子女,可能對子女造成較大的傷害與影響。

什麼是離婚協議 ?

離婚協議商談是一個幫助有意離婚或已經離婚的雙方平心靜氣坐下來討論,針對雙方產生爭執的離婚安排尋求共識、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在商談過程中,借助一位曾受離婚協議商談專業訓練、嫻熟衝突協調技巧、離婚心理特徵和夫婦動力的商談員,以中立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分居或離異雙方,尋求雙方皆滿意的衝突解決方案,做出分居/ 離婚後子女生活、探視、教養、居住及財務分配各種安排。如此不僅節省了司法裁判所需的時間與金錢成本,而且提高履行協議的意願!


如何協議離婚?

1.不要在孩子面前討論爭議性的問題,如孩子在場,可堅定平和地與對方另約時間討論。 2.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友善地邀請對方共同尋求顧及各方需要及合乎現實的解決方案。 3.事先整理要討論的事項,不糾纏於過去的恩怨,焦點放於當下及未來的安排。 4.學習耐心聆聽,澄清對方要表達的意思。 5.切忌批評責難,威脅諷刺,這不但無助於解決事情,更令情況惡化。 6.多想怎樣做才對孩子有利,少關心是否能在爭論中擊敗對方。


訴請裁判離婚的10大要件與注意事項

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雖然本國民法對於離婚有明確的規範,但告訴人則負有舉證之義務,如無法一次完整取得合法有效之證據,不但無法成功獲得離婚判決,更會增加日後證據取得之困難,要如何一次完整取得合法有效之證據?單靠自己一力或親友之幫忙,著實不易順利完成,唯有藉由合法專業徵信公司協助,才能順利完成,但要如何選擇有經驗與能力之專業徵信社協助?則是考驗您的智慧。


離婚證人注意細節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既稱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男方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協議,始足當之。若配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離婚效力。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必須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另外,請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樣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離婚協議書乃是欲離婚之夫妻為了處理離婚相關事宜所訂定之「契約」,在法律上,有彼此曾以「書面約定事項」之證據力,事關離婚後諸多的權益保障,若離婚協議生效後,一方不為履行約定事項時,他方可持該離婚協議書請法院強制其履行。所以,離婚協議書上所載約定事項,是否正確清楚,並是否有證人以合法程序簽名蓋章等,極其重要,不得不謹慎為之。

據此,離婚需有專業人員為您見證,保障您的權利及減少日後糾紛,晚晴徵信社提供離婚證人與離婚法律諮詢,專業法律背景,為您把關離婚的每個細節,避免離婚日後發生訴訟,也積極為您爭取您應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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